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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下半年湘潭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1-09-29  |  来源: 湘潭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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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1〕59号)《湖南省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2021年下半年湘潭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人员(所需证件应在有效期限内):

1.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凭居住证)或在读学籍所在地(仅限在读研究生)之一,属于湘潭县、韶山市、雨湖区(含经开区)或岳塘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员。

2.由我市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或韶山市公安机关签发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3.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湘潭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取得合格证明的人员。

4.驻潭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与禁止性情形

(一)认定条件

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5项条件(所需证件应在有效期限内):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通过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规定的两项考试之一:

①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②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可以选择参加由所在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4.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禁止性情形

1.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程序

2021年下半年湘潭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全程网办。其中,“网上申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确认”通过湘潭市政务服务旗舰店办理。通过我局认定的资格证书及申请表,全部以政务服务免费寄递方式送达。

(一)前期准备

1.准备材料

申请人可预先备齐认定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与信息,清单见附件1。

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17:00前注册、登录网报系统,按系统提示完善个人有关信息(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考试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等)。

2.预约体检

体检有关安排及申请人注意事项见附件2。

(二)网上申报

网报时间:2021年10月11日8:00—2021年10月22日17:00。

网报系统: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

申请人应在网报时间内登录网报系统,按系统提示完成网报全部操作:选择民族、考试形式、普通话证书信息、是否应届毕业生(选“否”),确定教师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填写认定信息,确认申报信息,提交认定申请,预览认定申请表,查看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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