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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南事业单位法律高频考点:中止和中断

2021-03-12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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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比如两年的诉讼时效到2022年6月1日之后至2022年12月31日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比如到了2022年6月2日权利人昏迷,两年后2024年6月5日苏醒,那么从这天开始计算剩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注意的是即使原诉讼时效两年的最后一天发生该事实只要诉讼时效中止,继续计算时都是按照剩余六个月来计算剩余时效。

中断:2021年1月1日起计算,比如两年的诉讼时效,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任何时候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是重新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比如说1月1日起开始起算3月1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债务人表示还款但要3年后,这时候诉讼时效中断从3月1日起算两年以此类推可以反复中断,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国诉讼时效最长保护年限是20年再反复中断也要在这二十年内。

法律上“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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