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其中,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因银行卡盗刷等引发纠纷持续增多,如银行卡里的余额不翼而飞,说明你的卡已被盗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向银行索赔,需要进行举证,持卡人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证明确实遭遇了盗刷,用户就能获得银行的相应赔偿。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了用户利益;同时,《规定》还充分遵循了过错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对用户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在今后审理银行卡盗刷类案件时,不仅有法可依,也可以真正让银行重视起来,及时弥补漏洞和加强日常防范,从而更好地保护双方利益。
一方面,提醒用户保管好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以及交易验证信息,遇到盗刷要及时挂失止损,同时,可以依规向银行索赔;另一方面,也倒逼银行履职担责,加强对银行卡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反盗刷”等防范措施,如提升防盗防伪功能,运用刷脸识别等现代信息技术,只有持卡用户本人或在确保其真实意愿情况下,才能进行刷卡交易,从而让不法分子无任何可乘之机,充分保护好用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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